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树立良好的学风,根据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手册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(节、假日)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,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。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二、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院(系)统一安排的活动。学生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实训、社会实践、军训、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,不得迟到、早退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
三、学生考勤工作由辅导员、专业课教师、班长协同进行,其中辅导员负全责,专业课教师每周自行考勤,班长协助辅导员考勤,专业课教师考勤数据及班长考勤数据要第一时间报辅导员处。
四、专业课教师每周可自选时间进行点名考勤,检查学生出勤情况,点名不到,以旷课处理。课堂教学,教师可以全点名,也可以抽点名,抽点的人数由教师自定。
五、辅导员应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,对旷课学生及时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。
六、全体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,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,严禁包庇、打击报复、弄虚作假等行为。
七、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返校报到,或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院(系)统一安排活动,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、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。
八、授课时间内以及集中活动(指实习、社会实践、军训、形势教育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)旷课一天,按每天8学时计,迟到、早退两次作旷课1学时计。
九、对旷课的学生,各院(系)应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,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(一)1-9学时,批评教育;
(二)10-15学时,警告处分;
(三)16-20学时,严重警告处分;
(四)21-30学时,记过处分;
(五)31-49学时,留校察看处分;
(六)50学时以上,开除学籍处分。
十、因旷课受过处分又再犯者,加重一级以上的处分。
十一、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和连续旷课达两周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十二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务部负责解释。